浙江省政府24日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对工伤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要素界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关键实施环节。但是当前,由于工伤认定涉及的具体情形较为复杂,且在相关制度适应上,行政机关和法院所持的理念、标准不尽相同,宽严不一,引发了一些矛盾争议。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厅长王文序表示,工伤认定有“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实践中,对“工作原因”这一认定要素的理解分歧明显,自由裁量较大。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了三种情形可以视为“工作原因”:一是在不间断工作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生理活动的;二是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或者设施设备不完备直接引发事故遭受伤害的;三是从事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和安排的活动(包括经工会备案的疗休养),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餐饮、休闲娱乐等活动除外。
截至2016年底,浙江省有104万家用人单位、1881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省劳动争议案件中40%以上为工伤纠纷,个别市县甚至达到了80%以上。
(编辑:牡丹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