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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考试培训网    日期:2006/6/21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主管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浙考发〔2006〕3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6年10月14至15日进行,具体为: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2:00—4: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下午2:00—4: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房地产经纪人:
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2:00—4: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下午2:00—4: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二、报考条件、范围、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按人办发〔2003〕37号、人发〔2001〕128号及浙人专〔2002〕74号文件规定执行(附件1、2)。
       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具备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三、试题形式、答题要求和考试范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的《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开卷考并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回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手续。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全市报名时间定于6月20日至22日。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不同的报考要求认真填写《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3、4),表中栏目必须填全,贴好2005年后拍摄的白底免冠一寸证件照三张和同一底版的二寸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盖章后,按属地原则到各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直各主管单位报名。报名时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由所在地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具)。续考人员除报名表外,只须提供上年度准考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建设(房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从事业务工作年限证明(附件5),确认复印件并签字盖章,将报名资料统一分类汇总,分别填写登记表和汇总表(附件6、7),于 6月20日至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报送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文晖路97号杭州人才大厦)。联系电话:0571-85456079;文件下载网址:杭州考试培训网(www.ttt.gov.cn)。
       五、考场设置在杭州。阅卷工作由国家统一组织进行。
       六、考试收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4〕253号文件核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按每人每科75元(含上缴国家每科42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按每人每科85元(含上缴国家每科49元)执行。
       七、考前培训和教材征订。考前培训由省建设厅委托建设厅干部学校组织,联系电话:89968611。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登记教材征订的数量,并于6月30日前将当地教材征订数报省建设厅,以便教材的及时征订和发放。
       八、准考证发放办法。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单位于10月9日至11日到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影响大,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建设(房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相关环节的工作。在报考过程中要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严格掌握报考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人事部第3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编辑:金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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