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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加薪不用担心被炒鱿鱼

来源:广州日报    日期:2010/7/22    

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波介绍,该《条例》曾于2008年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已经作了部分修改,但是由于当时出于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省人大暂时中止了对条例的审议。今年6月份,为适应新形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省委要求加快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为此,省人大按程序将该《条例》补充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在谈到立法的背景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就表示,当前劳资矛盾突出,比如富士康事件的影响。在提交此次审议前,相关立法编制单位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展开了广泛的调研,并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据相关人士介绍,此次修改相应地增加了二章30多个条文。

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是体例结构较为完整,是目前国内立法最全面的,体现了先行先试的特点。在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例中,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在全国是第一个。

工资协商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新增内容六大亮点

1 两成职工要求可提工资集体协商

从《条例》新增的这二章内容上看,首先是明确了职工集体意志和职工个人意愿区别,更有利于从总体上维护多数职工的利益。其中,《条例》第二章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从而使职工有合法的途径来形成、表达自己的集体意志。《条例》规范了职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规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可以在企业工会的组织下,或者在地方总工会的指导下,通过民主推选协商代表方式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 职工参与工资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条例》为职工协商代表免除了“后顾之忧”:“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的活动视为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其劳动合同。”

同时,为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工资方面的诉求,《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一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

3 协商失败政府介入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发生争议,无法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也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介入协调;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果争议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 加班工资和时间劳资双方也要协商

为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条例》第三十七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和职工一方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5 要企业加强人文关怀

《条例》专门增加了一条,要求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6 明确工会地位作用

立法人员表示,《条例》明确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企业工会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在所在地总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推选职工代表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编辑:ding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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