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4月1日开始,天津市再次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调整为1310元,增幅达13%,实现两位数增长。这是本市第16次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今年全市实施19项城乡居民增收措施、加快推进和落实20项民心工程、促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更快更广地惠及职工群众的重要举措。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充分考虑到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确保其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新标准按法定计薪天数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7.5元,比原标准6.7元增加0.8元。同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均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增加1.5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直接受益人群除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外,对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也在调整范围之列。此举将直接增加低工资人群的收入,从而带动企业工资整体水平的提高,形成加快推动职工群众增收的促进效应。
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热点问题
包“食宿”不能等同于工资
依据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他们的实习收入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包“食宿”,只是对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而不能等同于工资。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 ㈠加班加点工资;㈡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㈢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也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小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