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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四成毕业生遭“超长”试用期 忍气吞声不可取

来源:凤凰网    日期:2012/8/1    

最近,一项职场调查显示,超过四成的毕业生在就业中遭遇了“超长”试用期,甚至在一些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当中,有的实际试用期超过了6个月。

在“转正”的压力下,这部分人就只能一边拿着低得多的试用期工资,另一边还得更加卖力地干活,一切都是为了谋个“好”的未来。

据了解,打这种“廉价劳动力”的主意的单位,民营企业占了不小的比例。而大部分人都是选择通过“忍气吞声”来期待企业的“良心发现”。

日本:延长试用期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在国外,这种“超长试用”的现象普遍吗?被“超长试用”的员工又是怎么应对的呢?我们先来看日本。

《全球华语广播网》日本特约观察员黄学清:对于试用期的长短,日本的劳动基准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3个月或6个月,最长也就是1年。而公务员的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以上,公立的学校、幼儿园的老师的试用期需要1年的时间。在日本找工作的经验之谈里会告诫人们不要选择试用期太长的公司,如果要延长试用期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

和不断延长试用期相比,在日本,更多的是在试用期结束后不被正式录用。黄学清介绍说,日本有专门的法律制约这样的雇主。

黄学清:和不断延长试用期相比,在日本遇到的更多的会是在试用期结束时不被正式录用。遇到这种情况,倒是有明确的法规制约雇主。法律规定,只要工作了14个工作日以上就要按照解雇的程序办理,比如必须在解雇前30天通知本人,要支付30天以上的工资等等。如果没有理由而仅仅是因为试用期结束了就解雇员工,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从一些诉讼案例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些原因可以作为不被录用的理由:出勤率不足90%、三次以上旷工、工作态度恶劣、受到批评仍不改正、简历不真实等等。因为试用期也是教育和指导员工的时期,即使出现了上述情况,突然就解雇员工也是不可以的。在日本,人们虽然法制观念比较强,但也有些雇主不遵守法规,所以遇到在试用期被解雇等情况时,员工也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德国: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德国工作的文木透露,德国规定的试用期限是不得超过6个月,她并没有听说过“超长试用”的情况。

文木:德国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是6个月。原来没有这个规定的时候,可能有的公司就会把这个试用期延长到一年,后来有了这个明文规定之后,所有的公司都按照6个月的时间来设定。很多原来是3个月的试用期,现在也延长到6个月了。而6个月之后公司不能再延长试用期,首先,德国的法律不允许;其次,如果这个公司比较大的话,它会有一个工会,就是德国公司如果要是员工十个人以上必须组成工会,这种情况下,员工就可以去找工会去投诉,所以在德国几乎不会出现6个月以上之后老板还要延长试用期的情况。

在德国,试用期的工资并不比正式员工差多少,只是待遇略有不同。有意思的是,试用期过后,因为经济不景气,正式合同的期限往往大大缩水,于是,“一年期劳动合同”开始大行其道。

文木:时间非常短,比如说我以前有个朋友住在柏林的,他在科隆找了一份工作,但是他合同就是一年的。结果他试用期试半年,又在公司呆了一年之后,老板说我们这个项目停了,我就不需要你了。这个朋友很郁闷,只好重新找工作。

澳大利亚:试用期需支付养老金等

在澳大利亚,政府对试用期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特约观察员胡方:澳大利亚的专业工作通常会有3个月到半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同样需要支付员工养老金,预交个人所得税以及满足澳大利亚最低的时薪要求,也就是限时一小时要求支付工资15.51元,大约等于100元人民币。一般在试用合同和正式聘用合同上,薪酬变化并不是特别大,区别往往只是增加了年假、病假等正式的员工福利,以及将合同期限拉长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上。

不过,在澳洲,并非所有的单位都严格遵守这样的规定,以新移民为主的单位是破坏规则的“重灾区”。

胡方:例如亚洲餐馆、亚洲超市或者是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因为这样的公司老板往往会招收刚刚毕业的国际留学生,并且和他们签定免费的试用合同。其实这样的合同完全可以去公平交易处进行投诉,但是由于国际留学生并不熟悉澳大利亚的法律,所以往往会吃亏忍让。比较有趣的一个现象是,有一些单位会逆向思维,对临时工或者试用工反而提供比正式长期的员工更高的时薪,因为这些公司认为,临时工或者试用工没有年假、病假等员工福利,而所付出的劳动和正式劳工是一样多的,所以理应获得更多的报酬。

(编辑: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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