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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员工不敢维护高温津贴权益

来源:佳才网    日期:2013/7/11    

即将进入三伏天,北京最近高温天气较多,在户外工作挥汗如雨,部分室内环境气温也较高,防暑降温费又成为职工们关心的话题。近日,北京市职工服务中心12351热线也因为“高温费”而热了起来,从7月起,每天都有职工打进电话询问或投诉高温津贴的事。甚至有员工投诉,单位拿几包白糖和茶叶就算“发了防暑降温费”了。

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发现,确有部分企业不发或者少发高温费,或者拿实物冲抵防暑降温费,可职工因担心“举报了企业却丢了饭碗”而不敢维权。

职工投诉:五包糖两包茶就算高温津贴

张先生是某劳务公司派遣到一家医院的锅炉工,虽然现在锅炉房已经由烧煤改成了烧天然气,但工作环境还是30多度。眼下这么热的天,公司“不仅不给发高温费,拿几包糖和茶叶就想把我们给对付了。”他和同事一共8个人,从未拿到过高温津贴,他为此致电12351热线咨询,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答复职工,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调查:职工担心丢工作不敢举报

“看到午报刊登了今年工会部门要对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单位进行检查,我和同事们都很期待,希望工会能督促企业按规定发放,对于借故不发的最好还有处罚措施。”王先生是一所驾校的教练,每年暑期在驾驶室里工作都热的汗流浃背,按理是属于应该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范围,可单位的高温津贴一直没有发过。王先生在12351职工服务热线反映后,工作人员建议他可向监察部门举报,也可申请工会调解。王先生想到,一举报可能丢了饭碗,就放弃了。

和王先生有同样担忧的职工不在少数,吴先生是一名城市管理监督员,每天都在室外工作,“高温津贴的事我反映了好几年,单位就是不给答复。”吴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曾想过向监察部门和工会反映,但一想到可能要实名,便心有余悸。在采访中,记者也发现,有的企业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发防暑用品就可冲抵高温津贴。

监察部门:不能用防暑降温品冲抵高温津贴

根据调查中有企业少发不发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程诗华。他介绍,目前人力社保部门即将联合工会、安监等部门对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展开大检查,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针对一些企业用发放防暑降温用品来冲抵高温津贴的情况,程诗华介绍,按照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如果职工遭遇企业不发少发或者拿实物冲抵的情况均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企业会受到相应处理。

律师建议:通过工资协商建立高温费支付制度

在实践中,除了一些职工为了“保饭碗”不敢为高温津贴维权外,如果企业坚持不给津贴,劳动者非要较真去要的话,完全按程序走下来至少要3个月。对此,有律师建议应建立劳动者维权快速通道,对于金额较小的高温津贴等劳动争议,监管部门应积极介入,简化维权程序。

为避免因高温津贴产生争议,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费支付制度,可由工会部门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费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费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编辑:珊瑚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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